“违规旅游”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广大党员干部外出学习旅游时要坚决杜绝以下行为,莫踩纪律红线。
“顺带游”
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参观旅游并用公款报销费用
借口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招商参展,实为游山玩水
带上亲属、邀上朋友共同逍遥风景名胜区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参观游览活动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司纪委办温馨提醒
党员干部可以乐山好水,但决不能踩着纪律规矩的红线出发。面对隐形变异 、潜滋暗长的违纪行为,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慎独自律 、坚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