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项目部备案。
(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如施工单位未完成以上各项制度,应督促完善。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必须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验,并报监理单位检查认可;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三)测量成果的复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对移交的水准点、坐标点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监理复验和确认,并报业主备案。
(四)技术交底。施工前由项目部组织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施工单位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开工前,应报送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施工单位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施工记录必须与施工同步,不得追记补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七)监理人员应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其它部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监理人员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工程成品质量有疑义时,项目部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验证,若检测质量合格,则检测验证费用由业主支付;若检测质量不合格,则检测验证费用由相应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而且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对该施工成品进行返工并自行承担施工费用。
(九)项目部应建立并完善工地巡查制度,在工地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控制指标及要求的施工行为或存在的质量问题,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出现无法整改的质量问题,或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屡次发生的(重复发生2次以上的),或质监部门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项或出现合格率存在重大偏差的,将扣除施工单位违约金,并视监理单位责任情况扣除监理单位违约金。
(十)项目部对现场所发现的各类质量将采用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并明确施工、监理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扣除标准。整改期限结束后三方现场复查,若仍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视情况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清退相关责任人员,直至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项目部应成立现场质量管理组,重大问题(如材料代用、较大的设计更改、质量让步、质量事故处理等)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