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及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施工、监理的各种试验,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单位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特殊项目,当合同未曾列明或无现成标准可循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相关的科技资料及鉴定报告,由监理单位拟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或规程,报项目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应提前进行,不能因试验检测工作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四)项目部、监理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施工、监理单位要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可增加抽样频率。
(五)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种试验表格应采用统一的格式,根据有关的竣工资料整理办法规定进行整理、保存。同时将抽检结果和频率按试验类型、品种与项目予以分类统计。
(六)如发现监理见证取样频率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经检查核实,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七)如发现施工单位试验频率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同时监理单位未发现未制止的,则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除违约金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