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签订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措施。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施工单位要确定合理、符合要求的安全指标,并制定目标管理的计划和办法,以便于实施和考核。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分级负责,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种作业人员(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必须持双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登记备案证)上岗作业,其余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上岗证,否则,应更换相应人员,以保证施工安全。
(四)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原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要求,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
(五)严格持证上岗制度。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必须持有相应的安全资格上岗证书;各施工单位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必要设备(传真机、照相机、车辆等设备)明细表和所有安全管理以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备业主和监理。
(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原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执行。
(七)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制度。
(八)其他
1、施工、监理单位应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检查和指导。
2、各施工、监理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3、建立温馨安全生产提示语制度,在每个班组、作业点醒目的位置悬挂或张贴温馨提示语。
4、各单位应组织一线员工集体观看工程建设安全警示教育片;各单位安全专管人员,根据各工种不同工作特点辅以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参加市安监局、市建筑业管理局及公司组织的安全员、特殊工种的培训,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5、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类安全演练(习)活动。
(九)安全隐患
1、施工现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不予处罚(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除外),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监理未及时督促的将酌情予以责任方处罚。
2、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相关工程做停工处理,待整改到位后经业主、监理书面认可后方能复工,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监理未发现或未制止的,对监理方进行处罚。施工现场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处罚。
(十)安全事故
1、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视其性质和失职的程度,每次酌情扣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定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事故中严重失职的责任人,项目部有权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