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监理按合同承诺的人员到位上岗,在施工中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保证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相称。
(二)人员变更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人员变更
(1)由施工单位书面向监理提出人员变更要求;
(2)施工单位填写人员变更审批表和主要人员简历表报监理,监理在收到后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业主,业主在收到后5天内审批答复。
2、监理人员变更
(1)由监理书面向项目部提出人员变更要求;
(2)监理填写人员变更审批表和主要人员简历表报业主,业主在收到后5天内审批答复。
(三)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其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请假需报项目部审批,其他人员请假由监理办审批。监理单位请假申请需报项目部审批。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变更及考核的责任追究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