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拟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主要工作横道图形式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二)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并具备以下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批准,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签发开工令,并报业主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在每周末编制周度进度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周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周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说明中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下一个阶段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四)项目指挥部应视情况随时组织工程进度协调会。
(五)发生以下情况的,业主可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酌情扣除违约金。
1、未能及时上报书面计划(或统计)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而退回的。
2、对项目部、监理提出的赶工措施不切实落实整改的;按照业主认可的进度计划,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连续三个月严重滞后的。
3、监理无对比检查分析报告、未提出合理有效地改进解决措施的或督促落实效果不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