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严格办事时限规定,防止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坚持“加强管理,保护干部,文明行政,严肃党纪政纪”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其他违纪违规的。
(二)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③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④办事推诿、冷落,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任务的;
⑤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多次受到投诉的;
③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④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⑤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
⑥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3(三)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由公司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纪检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