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各部门与检查考核领导个人相结合,以检查考核个人为主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以检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习总书记关于廉政建设论述和讲话,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订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四)学习、落实、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
(五)各部门领导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各部门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制的情况。
(八)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
(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一)其他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检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检查,平时检查的重大事项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均应归入廉政档案。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
第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在市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律检查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在检查考核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成绩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纪律检查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被检查考核的部门和个人,在接到检查考核通知后应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检查考核人员报告。
第七条:考核工作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国资委预定目标要求,在规定的时限,派人考核某项目的完成情况。年终对考核目标实行统一考核。
第八条:考核的方法主要是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个别座谈、走访群众。